关于开展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
(国管财〔2008〕171号)
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各中央在京企业:
为贯彻落实会计法,根据财政部《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》(财会〔2007〕7号)和《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》(财会〔2008〕6号)精神,现就开展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认真组织评选工作。评选表彰先进会计工作者对于调动广大会计人员的积极性,加强会计管理,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有重要意义。各部门、各单位要加强领导,认真组织,严格把关,切实按照《中央国家机关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实施方案》的各项规定进行评选推荐,确保推荐人选的先进性、代表性和公认性。此次评选表彰活动共选出中央国家机关先进会计工作者50名,并在此基础上向财政部报送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名单。
二、广泛宣传会计工作者先进事迹。各部门、各单位要在开展评选活动过程中,加强对会计工作者先进事迹的宣传学习,弘扬正气,营造会计诚信氛围,引导广大会计工作者认真履行职责,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。
三、成立中央国家机关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公室和评审委员会,办公室设在我局财务管理司。各部门、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,由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、本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,并将负责这项工作的联系人、联系电话于6月24日前告知我局财务管理司。
联系人: 刘茹香 83084607
吴 巍 63096439
83084613(传真)
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
二○○八年六月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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